申请人:朱良俊(原申请人:福建甲乙堂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八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76700号“南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我局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朱良俊名下,故我局将其作为本案的申请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5911号“南夕”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