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751393号“律师请就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律师请就位 43751393

阅读:109210 2020-1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忠德弛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751393号“律师请就位”商标(第35、38、41、45类,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律师请就位》是申请人策划、制作的法制类电视节目,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

  申请人:北京忠德弛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751393号“律师请就位”商标(第35、38、41、45类,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律师请就位》是申请人策划、制作的法制类电视节目,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作协议书、央广网新闻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抖音截图、互联网关于申请人的搜索结果截图等证据(打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律师”和“请就位”成上下两行组合而成,属于宣传推广用语,整体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指定服务、第38类有线电视播放等指定服务、第41类书籍出版等指定服务、第45类法律咨询等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在第35、38、41、4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获得了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38、41、45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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