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哇噻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58843号“大饭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