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圆天文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慧智佳知识产权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687095号“DONGWAI 56 PA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该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来,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非电话、地址、门牌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思路和具体说明;最早使用亲狂;广告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DONGWAI 56 PARK”,该商标仅由街道地址简称组成,不具备商标的识别特征,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的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