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681919号“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第6754766号“云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销程序中,权利待定。其次,第5238555号“裕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续展将满一年。第三,申请商标与第21673714号图形商标、第12450940号“颐源高科 YIYUAN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撤销决定尚未生效,鉴于其最终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予以评述。
引证商标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5月6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非金属砖地板;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金属砖瓦”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防火用水泥涂盖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木地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Y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图形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