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婷
委托代理人:上海智策商标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2864889号“玛法记忆”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2063号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正在研发的一项精美游戏名称,为申请人核心品牌之一,实际中与申请人具有固定的对应关系。2016年02月11日至2019年02月10日期间,申请人持续在第41类“无线电文娱节目”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期间从未间断。二、复审商标作为申请人经营过程中的核心商标,对于申请人来说意义重大,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已经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该游戏的研发,并且为“玛法记忆”游戏的运营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注册档案信息;
2、商标注册公告、商标注册人/申请人名义及地址变更公告;
3、申请人关联公司关系证明、从业资质及企业介绍;
4、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材料;
5、申请人2018年社会责任报告;
6、《玛法记忆》游戏官网资料;
7、《玛法记忆》游戏人物模型;
8、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
9、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10、部分由游戏改编的影视作品介绍。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中主要证据已在复审阶段提交。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二、申请人提出的4105(二)类似群中的项目与4105(一)、4102、4104类似群中的项目构成类似服务,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三、申请人提供的大量企业知名度证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证据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一、《玛法记忆》是申请人正在研发的一款精美游戏,为申请人核心品牌之一。二、游戏产品研发周期普遍较长,复审商标正处于准备使用阶段,申请人具备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具有正当理由。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至今一直保持持续不间断的使用和宣传。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三七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4日申请注册,并于2014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无线电文娱节目;电视文娱节目;娱乐”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0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已被核准变更为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于2016年02月11日至2019年02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无线电文娱节目”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或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用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复审商标使用的服务、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内容,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商标专用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专用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对注册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本案中,证据1、2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注册情况及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情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4、5、10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没有直接关联。证据6、7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显示的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证据8仅显示申请人曾授权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仍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9缺乏其他证据在案佐证,难以认定其已经实际履行。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无线电文娱节目”等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