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易抄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5888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09305号“预健未来YUJIANWEIL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046267号“斯沃洛Swall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3017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4388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990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4271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期满未续展,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经营项目不同,双方商标共存不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引证商标三、四、六在构图轮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相区分。申请人所述理由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