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冯文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926558号“杰会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30776号“杰 杰仔记CHEFK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13674号“杰网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5426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5234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指向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饭店、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读文字“杰”,该文字与引证商标三、四经设计后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