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大中华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256241号“HUA PLAZ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复审服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30479号“化氏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部分服务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78441号“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再构成类似服务,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饭店、餐厅、旅馆预订、咖啡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决定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于2020年8月17日被商标撤三字[2020]第W032943号决定撤销其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快餐馆;酒吧服务;餐厅;饭店;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718期上,故引证商标二现在“养老院、动物寄养、饮水机出租”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仅就“饭店、餐厅、旅馆预订、咖啡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申请复审,故在其余服务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餐厅、旅馆预订、咖啡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