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尚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鼎一(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6559号“小7手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30572号“小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126409号“小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第28293435号“小七西點 C'EST LA V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理念、申请人商标列表、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申请人产品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小7手游”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文字“小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玩具出租;娱乐服务;广告、推销、市场营销和商业战略规划的培训课程;娱乐消遣信息;组织彩票发行;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组织彩票发行;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培训;娱乐;玩具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目录出版”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此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目录出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