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37668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35376684

阅读:96474 2020-01-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成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66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58060号商标、第16595155号商标、第18734956号商标(以下依…

  申请人:北京成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66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58060号商标、第16595155号商标、第1873495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册照片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三图形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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