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711845号“思美克SMI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思美克SMICO 32711845

阅读:69770 2020-0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群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11845号“思美克SMI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38186号“SUMICO”商标、第1158739号“SUM…

  申请人:广州群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11845号“思美克SMI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38186号“SUMICO”商标、第1158739号“SUMICO”商标、第6638182号“SUMICO”商标、第17716880号“美克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油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但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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