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370036号“RIPP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IPPLE G1370036

阅读:19792 2020-0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RIPPLE LABS INC.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0036号“RIPP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170882号“涟漪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20216号“RIPPLES”商标、…

  申请人:RIPPLE LABS INC.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0036号“RIPP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170882号“涟漪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20216号“RIPPLES”商标、第24353692号“RIPPLEINF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42类指定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为“涟漪”之意,其与引证商标一含义相对应,与引证商标二、三字母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运营服务(SaaS),其特色是提供有助于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支付交易的电子金融平台的软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第42类指定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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