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390569号“MY RENEWABLE JET FU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Y RENEWABLE JET FUEL G1390569

阅读:111646 2020-0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耐思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90569号“MY RENEWABLE JET FU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其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误导公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航空燃料…

  申请人:耐思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90569号“MY RENEWABLE JET FU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其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误导公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航空燃料等,均为可再生原料制。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4类指定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航空燃料的介绍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被消费者理解为“我的可再生喷气燃料”,其用于指定的工业用油和油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性质、使用场所等特点产生误认,其用于指定的火箭燃料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性质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故申请商标在第4类指定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390569号“MY RENEWABLE JET FU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Y RENEWABLE JET FUEL G139056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0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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