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520603号“GLAR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LARUN 35520603

阅读:116214 2020-0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京电子技术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20603号“GLAR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683476号“甲润石化GIARUNPETROCHEMICAL及图”商标、第11683…

  申请人:南京电子技术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20603号“GLAR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683476号“甲润石化GIARUNPETROCHEMICAL及图”商标、第11683497号“甲润石化GIARUN PETROCHEMICA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商标基本情况及证明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清洗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外文部分在字母组合、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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