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329919号“羽米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羽米及图 22329919

阅读:178011 2020-0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西关老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长浩达自动化机械商行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9日对第22329919号“羽米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在先第9745386号图形商标、第9745384号图形商标、第17…

  申请人:山西关老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长浩达自动化机械商行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9日对第22329919号“羽米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在先第9745386号图形商标、第9745384号图形商标、第17351239号图形(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关老爷 GUANLAOYE及图”商标的抢注,且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对其“关公图形”享有的著作权。三、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四、被申请人利用一些企业在商标申请上存在的漏洞,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进行恶意抢注,囤积商标将其售卖。被申请人无实际使用意图,占用社会资源,且该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商标档案;

  2、相关广告宣传合同、品牌推广协议及发票收据;

  3、产品订购合同及发票;

  4、作品登记证书;

  5、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售卖商标相关证据。

  6、其他相关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申请人于2019年2月2日向我局补充的主要理由:王米起为山西关老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二者共同打造“关老爷 GUANLAOYE及图”、“关公图形”品牌。现将本案的两个申请人王米起和山西关老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改为一个申请人,即山西关老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特此说明。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未交换质证): 品牌战略合作协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糖;蜂胶;米;谷类制品;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地瓜粉;酱油;调味料”商品上。

  2、王米起所有的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16类“钢笔;毛笔;铅笔”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21类“杯;茶具;瓷、赤陶或玻璃艺术品”等商品上。山西关老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所有的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9类“智能手机;电池;平板电脑”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王米起为申请人山西关老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申请人系引证商标一、二的利害关系人,具备引据上述引证商标一、二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我局予以确认。

  3、经查,除了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有四十余件商标,且部分商标正处于预售中。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钢笔、茶具、智能手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行业属性上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应以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商标在先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为条件。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米等商品与申请人“关老爷 GUANLAOYE及图”商标在先使用的关公像、钱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主张其对“关公图形”标识享有在先著作权。申请人提交了其“关老爷”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可以认定申请人为该标识的著作权人。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与申请人“关老爷”作品的表现形式、视觉效果高度相近,且在争议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关老爷”作为商标已获准注册,故被申请人有通过公开渠道接触到申请人作品的可能。被申请人未经过申请人许可,将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著作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五、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六、《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大量囤积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3表明,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有四十余件商标,涉及行业广泛,且部分商标正处于预售中。被申请人对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实际使用意图及售卖商标等行为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件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本案申请人在其申请书中并未声明需要补充证据材料,因此我局在常规证据交换程序中未将该部分证据发送给被申请人进行质证。虽然为充分查明涉案事实,我局在审理过程中对申请人申请书补充材料进行了审查,但由于该部分证据是对山西关老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和王米起具备利害关系的补强证据,且未对裁定结论产生实质影响,我局不再对该部分证据组织质证。特此说明。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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