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亿康轻氢水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才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51657号“亿康轻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与第9472354号“兴禾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50364号“敏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802681号“会尔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4827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