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612126号“角头壹屋 角头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角头壹屋 角头屋及图 29612126

阅读:110448 2020-0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昆山角头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12126号“角头壹屋 角头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81798号“品鲜糖栈 珍藏牌及图”商标、第9182884号“仙坛山温泉小镇…

  申请人:昆山角头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12126号“角头壹屋 角头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81798号“品鲜糖栈 珍藏牌及图”商标、第9182884号“仙坛山温泉小镇 泉及图”商标、第27038688号“宴淮楼及图”商标、第12313036号“彤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无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我局经审理还认为,该标识将中国台湾地图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并据此向申请人寄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申请商标由文字“角头壹屋 角头屋”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另外,申请商标将中国台湾地图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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