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311627号“科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科逻 25311627

阅读:78614 2020-0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津星空映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311627号“科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76450号“科罗英语 CORO CORO ENGLISH SCHOOL及图”商标、第21634577…

  申请人:天津星空映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311627号“科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76450号“科罗英语 CORO CORO ENGLISH SCHOOL及图”商标、第21634577号“科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予以维持,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科逻”,其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教育考核;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培训”外的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演出制作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考核;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培训”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非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考核;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培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311627号“科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科逻 2531162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04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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