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228795号“蟋蟀kituram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蟋蟀kiturami 36228795

阅读:111386 2020-0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北瑰都啦咪神菱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28795号“蟋蟀kitura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416899号、第12807781号、第1834…

  申请人:河北瑰都啦咪神菱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28795号“蟋蟀kitura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416899号、第12807781号、第18349548号、第8767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取得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商标使用授权,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照片、授权书等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提交的引证商标二、三注册人出具的授权书未经公证、认证。

  经复审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cricket”可译为“蟋蟀”,申请商标由汉字“蟋蟀”、英文“kiturami”组成,申请商标汉字部分“蟋蟀”与引证商标一“cricket”含义相同,申请商标英文部分“kiturami”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显著识别文字“ITURAMI”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未经公证、认证,故我局对该授权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6228795号“蟋蟀kituram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蟋蟀kiturami 3622879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0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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