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盐城虹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815356号“D.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570628号“dax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室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