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422679号“HYDROPOW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YDROPOWER G1422679

阅读:81719 2020-0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全耐塑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则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2679号“HYDRO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仅仅直接表示产品的功能和用途,符合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特征。申请人的“HydroPOwer”标识已在欧…

  申请人:全耐塑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则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2679号“HYDRO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仅仅直接表示产品的功能和用途,符合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特征。申请人的“HydroPOwer”标识已在欧盟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欧盟商标注册证明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ydroPOwer”指定使用在“用于汽油车的储水和喷水罐”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易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422679号“HYDROPOW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YDROPOWER G142267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02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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