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094012号“中航光电 JONHON AVI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航光电 JONHON AVIC及图 36094012

阅读:117693 2020-0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4012号“中航光电 JONHON AV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54621号“中航出版传媒 AVIC Media”商标、第11154625号…

  申请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4012号“中航光电 JONHON AV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54621号“中航出版传媒 AVIC Media”商标、第11154625号“中航出版 Aviation Publication”商标、第11154627号“中航传媒 Aviation Media”商标、第13321749号“中航国际 AVIC INTL”商标、第13373793号“中航工业”商标、第29978979号“中航闪电”商标、第13373650号“AVIC”商标、第13373818号“AVIC及图”商标、第6588881号“锦坤 JONKON”商标、第7885161号“周讯 JONSON”商标、第30050559号“JONBON”商标、第15580517号“中航财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含义、行业指向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且申请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字号一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共存于本案所涉商品上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6094012号“中航光电 JONHON AVI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航光电 JONHON AVIC及图 3609401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01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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