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180930号“十箭十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十箭十心 30180930

阅读:82047 2020-0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完美爱钻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80930号“十箭十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的“首饰盒、表”商品,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816853A号“十心十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的商…

  申请人:深圳市完美爱钻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80930号“十箭十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的“首饰盒、表”商品,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816853A号“十心十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419742号“周百福·十箭十心”商标、第21574232号“周百福·十箭十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已因异议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首饰盒、表”之外的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三的不予注册决定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三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首饰盒、表”商品上的申请,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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