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映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87004号“快盗戰隊VS警察戰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创作的电视剧的作品名称。申请商标虽然含有“警察”,但该词汇并非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介绍资料、关于申请人创作的作品的介绍资料和图片、类似情形商标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快盗戰隊VS警察戰隊”和图形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