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368403号“王丙库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王丙库及图 32368403

阅读:162887 2020-0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西班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68403号“王丙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及显著特征。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9349号“满门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音、形、…

  申请人:北京西班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68403号“王丙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及显著特征。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9349号“满门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音、形、义区别显著,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3、申请商标由王丙库创作而成,王丙库先生同意将其章戳作为商标的一部分进行注册。申请商标不带有欺骗性,未对指定使用商品作出超出固有属性的宣传,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酒标商标设计委托合同书》;2、王丙库先生作品赏析及所获荣誉证书。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案细节、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距,不构成近似商标。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委托王丙库先生为其设计公司酒类商品商标,作品著作权归属申请人,且王丙库先生同意申请人将作品申请注册商标时保留该作品中王丙库姓名章戳。申请商标中的“王丙库”姓名系经该自然人授权的正当使用,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2368403号“王丙库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王丙库及图 3236840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011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