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岭市嘉悦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法葫芦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429800号“JIAYUEDUOMI Baby Sho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5701781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