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442824号“HEIIG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EIIGon 84442824

阅读:87754 2026-0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丹伲曼克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智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442824号“HEIIG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HEIIGon”是由“恒骊精工”中文音译而来,没有其他不良的特殊含义,符合我国商标法律对于商标显著特征的法律…

  申请人:佛山市丹伲曼克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智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442824号“HEIIG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HEIIGon”是由“恒骊精工”中文音译而来,没有其他不良的特殊含义,符合我国商标法律对于商标显著特征的法律要求。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并进行了实际的市场销售和使用,已经形成了稳固的消费群体,赢得了消费者的认可,申请商标自身显著特征也在实际使用中得到巩固与提升,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有效的市场主体来源认知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照片、合同、微信截图、运输单、送货单、托运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HEIIGon”构成,与“hellgon”视觉效果相近,其中“hell”可译为“地狱”,整体可译为“地狱度”,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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