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充启思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777475号“启思未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企业字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38240号“启思未来QI SI WEI LAI”商标、第83767140号“启域未来”商标、第55797406号“启慧未来”商标、第65848838号“启慧未来”商标、第83093627号“启瀚未来”商标、第83922522号“启真未来”商标、第10166149号“启元未来”商标、第17671546号“启华未来”商标、第27350396号“启码未来”商标、第7117456号“启航未来SAILING及图”商标、第25382939号“启路未来”商标、第20091252号“启迪未来 ILLUMINATE THE FUTURE及图”商标、第81469165号“启阅未来”商标、第37644083号“启鹰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及整体表达含义上均有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在培训等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启思未来”,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文字“启思未来”、引证商标二“启域未来”、引证商标三“启慧未来”、引证商标四“启慧未来”、引证商标五“启瀚未来”、引证商标七“启元未来”、引证商标八“启华未来”、引证商标九“启码未来”、引证商标十中的文字“启航未来”、引证商标十一“启路未来”、引证商标十二中的文字“启迪未来”、引证商标十三“启阅未来”、引证商标十四“启鹰未来”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通信技术方面的培训;商业培训;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多媒体图书馆服务;有线电视节目制作;娱乐票务代理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四核定使用的“培训;娱乐;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流动图书馆”等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