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泽医联(内蒙古)医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腾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7020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15649号图形商标、第256840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使用服务项上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通过多年的使用,已与申请人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消费者心中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并在业内具备相当的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医疗保健等全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上述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