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508057号“NC 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C AI 84508057

阅读:37602 2026-0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恩希软件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508057号“NC 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1848号“NC NEW CHANNEL 开辟语言教育新航道 新航道及图”商标、第2725290…

  申请人:恩希软件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508057号“NC 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1848号“NC NEW CHANNEL 开辟语言教育新航道 新航道及图”商标、第27252904号“NC Nutrition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申请商标之前,申请人已经拥有“NC”系列商标,且与引证商标共存,能够证明本案商标也可以与引证商标共存。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搜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中文“NC”,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研究和开发等全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上述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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