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德市松林农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86101号“好粮多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970011号“粮多收”商标、第83938244号“粮多收及图”商标、第6767244号“好多收及图”商标、第22662890号“好多收 TO GIVE YOU MORE及图”商标、第81977306号“好多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五已被驳回,不应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等待实质审查阶段,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用在第5类的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已经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五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三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我局现已作出继续有效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好粮多收”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好粮多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