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宛灵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811082号“鼎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78366号“鼎晟”商标、第74886602号“鼎晟智能”商标、第78060690号“鼎晟租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理决定在“采矿;车辆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在其余服务予以维持,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在“除锈”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保养服务”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汽车美容护理;汽车内饰定制安装;汽车车身调校;运载工具(车辆)加润滑油服务;为汽车车身装饰细花纹”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保养和修理;汽车美容护理;汽车内饰定制安装;汽车车身调校;运载工具(车辆)加润滑油服务;为汽车车身装饰细花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