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326181号“PIZZA HUT FEED GOOD TIM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IZZA HUT FEED GOOD TIMES 84326181

阅读:101328 2026-0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亿思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326181号“PIZZA HUT FEED GOOD TIM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其整体具有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高度显著性,可起到识别作用,并不属…

  申请人: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亿思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326181号“PIZZA HUT FEED GOOD TIM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其整体具有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高度显著性,可起到识别作用,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其指定使用的第30类的大部分商品并无直接关联,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包含显著性很强的、早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PIZZA HUT”,申请商标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在欧盟、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地区已注册多件与申请商标相同、或包含申请商标的“FEED GOOD TIMES”的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对PIZZA HUT的介绍、年报、相关报道、检索报告及年报纸摘录、相关释义资料、驳回复审决定书、商标档案打印件、搜索结果截图及摘译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PIZZA HUT FEED GOOD TIMES”构成,该文字易被理解为“必胜客喂养好时光”,该文字易被识别为广告宣传用语,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和地域性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及其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4326181号“PIZZA HUT FEED GOOD TIM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IZZA HUT FEED GOOD TIMES 8432618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90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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