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龙正塑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74139号“他三舅 TA SAN JI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理念独特,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和显著性,并不存在任何冲突,申请商标应当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在食品行业,不存在直接描述商品特征、功能、用途等方面的关联。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暗示性,并非是直接指向了普通人物称谓。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在市场上具有了广泛的知名度。结合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来看,消费者不会将申请商标直接作为日常用语来认知,其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经一定设计的中文部分“他三舅”为普通人物称谓,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