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雅克迈疼痛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奥科御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专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100048号“CH AT WH ACME Health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极具显著性的标志,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明显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其与申请人亦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完全具备商标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33377号“ACMETEA”商标、第61234241号“ACMEBIO LABS”商标、第70143052号“ACME BREWING 即刻酿造”商标、第22846914号“AN'ACME”商标、第52594964号“ACMEBIO”商标、第57907757号“AN'ACME”商标、第64924696号“ACMEMAX”商标、第73908669号“AOME APPLEOFMYEYE”商标、第17580951号“THTM OIL及图”商标、第26760843号“AQUARII FIGHT及图”商标、第4014480号“JINLIAN GROUP及图”商标、第566976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被我局作出的已生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二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字母部分之一的“ACME”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全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字母“ACME HealthTech”,该字母易被理解为“顶点健康技术”,作为商标组成部分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