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洛阳香赋牡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羚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揭西云顶香种养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因第29978728号“云顶香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62117号决定,于2025年07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21年10月15日至2024年10月14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糕点等商品进行了使用,故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包装盒、茶杯赠品、牡丹饼包装袋、销售门店、报价单、招聘宣传页等证据;
2、申请人与设计主体的微信沟通记录;
3、采购合同及对应的发票、付款凭证;
4、销售发票、客户打款凭证及销货清单;
5、微信支付服务群截图;
6、相关荣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4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2月7日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显示申请人向他人销售了“云顶香赋”的茶商品,采购订单或销货清单的签订时间位于复审期间内,并有发票、银行的支付业务回单加以佐证,结合其他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商品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由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与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茶商品上的使用可以视为复审商标在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的使用。但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