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091549号“中全能ZHONGQUANN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全能ZHONGQUANNENG及图 86091549

阅读:113214 2026-04-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全能环境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盛世汉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091549号“中全能ZHONGQUANN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759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

  申请人:中全能环境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盛世汉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091549号“中全能ZHONGQUANN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759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与引证商标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的安装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木工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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