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85852号“薇诺娜宝贝特护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且“薇诺娜”系申请人使用在护肤商品上的知名商标。申请人在相同类别申请注册的“薇诺娜宝贝舒润霜”商标已通过审查,足以说明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百科介绍、资质证明、年度报告、荣誉资料、网络销售平台信息、相关报道、商标信息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特护”字样,指定使用在婴儿用洗发剂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