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大树底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梦知网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42334号“巴老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已有同名商标获准注册,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企业字号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相关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大众点评相关店面信息、宣传发票、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巴老冒”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