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7221457号“思睿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46954号、第64395465号、第72118286号、第8246125号、第3972920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正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无相关撤销申请,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思睿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显著识别文字“思瑞宁”、“思睿”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或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人用药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