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健源天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米兰登商标专利事务所(河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106147号“蜜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59813号“粹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程序,对第40779237号“蜜粹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无效宣告程序,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并未处于任何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蜂王浆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