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617742号“蒜立方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蒜立方及图 87617742

阅读:101871 2026-04-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下良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天下良田网络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617742号“蒜立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共同申请人天下良田网络科技(山东)有限公司经工商变更,经营范围已不包含“商标代理”,不应被视为商标代理结构,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

  申请人:天下良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天下良田网络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617742号“蒜立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共同申请人天下良田网络科技(山东)有限公司经工商变更,经营范围已不包含“商标代理”,不应被视为商标代理结构,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同申请人天下良田网络科技(山东)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软件著作权证书;备案信息截图;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之时,其共同申请人天下良田网络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

  经复审认为,由我局查明事实可知,共同申请人天下良田网络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在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之时,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将申请商标申请注册在与其商标代理服务无关的广告等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情形。共同申请人天下良田网络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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