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217800号“一猫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一猫及图 64217800

阅读:62775 2026-04-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尤妮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拥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联文 委托代理人:晋江鼎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20日对第64217800号“一猫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日本生理用品企业,创立于1961年,“苏菲”是申请人的品牌之一,…

  申请人:尤妮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拥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联文

  委托代理人:晋江鼎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20日对第64217800号“一猫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日本生理用品企业,创立于1961年,“苏菲”是申请人的品牌之一,经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3608005号图形商标、第44667078号图形商标、第16510692号“超熟睡及图”商标、第767047号“蘇菲”商标、第1118246号“苏菲”商标、第1564414号“苏菲及图”商标、第20795968号“苏菲”商标、第33515145号“苏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注册并赖以驰名的商标文字高度近似,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恶意抢注。四、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抄袭摹仿了他人知名品牌,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申请人官网介绍打印页;申请人“苏菲”品牌在天猫开设网店的店铺情况介绍;申请人“苏菲”品牌在京东开设网店的店铺情况介绍;申请人“苏菲”品牌在抖音开设网店的店铺情况介绍;线上购物平台上申请人“苏菲”产品的销售排行榜;2015至2023年的《全球品牌足迹报告》;“苏菲sofy”为关键字检索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电视广告播放证明;广告投放花费证明;第三方竞品广告分析;视频广告截图;相关报道;申请人官网部分公益活动介绍;所获荣誉;商标注册信息;相关案件裁决文书;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在京东售卖抄袭申请人苏菲SOFY产品的打印页;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的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且被申请人具有真实合法的使用目的,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无主观恶意,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并非抄袭模仿驰名商标。三、被申请人并未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也没有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四、争议商标并不具有欺骗性,并不会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五、争议商标并不会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造成不良影响。六、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七、申请人关于驰名商标保护、抢注及恶意注册等主张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产品照片、线上交易订单明细、产品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其申请书的主要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如下证据(以光盘形式):相关案件决定书、裁定书及判决书、2025年度《北京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婴儿尿布、蚊香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3年1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消毒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首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类似群组,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巾、鱼肝油、蚊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核定使用的卫生巾、医用营养品、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可译为“苏菲猫”,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文字构成、呼叫及标识整体视觉效果上较为近似,相关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各引证商标,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再予以置评。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系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申请注册有各引证商标,且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之禁止性规定。

  四、争议商标不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争议商标亦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上述条款,故申请人上述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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