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隆林南方味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闻远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374229号“南方味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9003628号“南方味道及图”商标、第69924353号“广东南方医学研究院 GUANGDONG NANFANG MEDICAL RESEARCH INSTITUTE及图”商标、第21567662号“南方”商标、第3131067号“南方食品HAVLE及图”商标、第62214052A号“广东南方医学研究院及图”商标、第1217366号“南方NANF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构成、文字内容、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正转让给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六正处撤销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已转让给隆林南方味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三、六已分别经商评字[2025]第0000351131号、商评字[2025]第0000343699号撤销复审决定书维持注册,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为同一主体,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南方味道”与引证商标三“南方”,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部分“南方食品”,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识别部分“南方”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9类“食用油;食用特级初榨橄榄油;食用菜油;蛋”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核定使用的第29类“食用油;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9类除“食用油;食用特级初榨橄榄油;食用菜油;蛋”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核定使用的第29类“食用油;蛋”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食用特级初榨橄榄油;食用菜油;蛋”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