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612111号“龙城折客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龙城折客邦 86612111

阅读:145527 2026-04-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常州美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612111号“龙城折客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21060号“龙城”商标、第16666233号“龙城国际 RYONGSON INTERNAT…

  申请人:常州美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612111号“龙城折客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21060号“龙城”商标、第16666233号“龙城国际 RYONGSON INTERNATIONAL”商标、第23118883号“龙城麻将”商标、第37763228号“龙城优购”商标、第60164529号“龙城水管家便民服务平台”商标、第74295239号“龙城超算”商标、第17527264号“龙城物商 HRBLCWS.COM”商标、第35183706号“龙城居及图”商标、第7616052号“龙城国际 INTERNATIONAL DRAGON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七的所有人已注销。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商标所有人注销并不必然导致商标专用权的灭失,仅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三、七权利人在注销前未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已无权利主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电视游戏卡、眼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6612111号“龙城折客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龙城折客邦 8661211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88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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