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701163号“BE-LADI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E-LADIES 86701163

阅读:108963 2026-04-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保定帕蕾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701163号“BE-LADI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BE-LADIES”对应汉字“贝莱迪”,是“贝莱迪”的音译,且申请人在长期的使用和宣传中一直将英文“B…

  申请人:保定帕蕾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701163号“BE-LADI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BE-LADIES”对应汉字“贝莱迪”,是“贝莱迪”的音译,且申请人在长期的使用和宣传中一直将英文“BE-LADIES”与汉字“贝莱迪”对应使用,申请商标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反而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发液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备了显著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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