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浦北龙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铭奥(天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165289号“百果味BAI GUO W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51971号“百味果BAIWEIGUO及图”商标、第32197102号“百味果BAIWEIGUO及图”商标、第14013164号“百果品味”商标、第64569985号图形商标、第4051972号“百味果BAIWEIG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但其处于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未满一年之情形,上述商标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与引证商标四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罐头、花生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蜜饯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