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845606号“张庆荣·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张庆荣·银 86845606

阅读:162565 2026-04-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砺金坊(北京)花丝镶嵌工艺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845606号“张庆荣·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315717号“张庆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归属于同一主体。申请商标“张庆荣·…

  申请人:砺金坊(北京)花丝镶嵌工艺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845606号“张庆荣·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315717号“张庆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归属于同一主体。申请商标“张庆荣·银”系申请人独创设计,整体含义指向有别于烈士姓名“张庆荣”,并且在第35类服务上已有“张庆荣”商标存在,因此申请商标“张庆荣·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应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烈士相联系,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归属于同一主体,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中华英烈网》显示“张庆荣”为烈士姓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张庆荣”为退役军人事务部主办的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记载的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6845606号“张庆荣·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张庆荣·银 8684560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87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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