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108867号“驾校一点通网约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驾校一点通网约车 87108867

阅读:96948 2026-04-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津五八驾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108867号“驾校一点通网约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驾校一点通网约车”是基于申请人名下在先已有知名度的主打商标“驾校一点通”创设而来的系列商标。“驾校一点通”…

  申请人:天津五八驾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108867号“驾校一点通网约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驾校一点通网约车”是基于申请人名下在先已有知名度的主打商标“驾校一点通”创设而来的系列商标。“驾校一点通”作为申请人的核心主打商标,经过长达20年的苦心经营,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基于“驾校一点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消费者在识别申请商标时,只会将其与申请人唯一对应,足以具备商标识别功能。申请商标并未仅仅直接表示其指定商品的内容等特点。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驾校一点通网约车”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备了显著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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